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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汽**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博诚**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大汽**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上诉人智慧人生(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人生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09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智慧人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北**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宏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博**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5月3日,大**公司停车场内堆放的铁皮被大风刮起砸坏了相邻的博**公司停车场内的六辆新车:思铂睿一辆(车架号×××)、思铭一辆(车架号×××)、思域三辆(车架号×××、×××、×××)、CRV一辆(车架号×××)。大**公司不应在其场地内堆放铁皮这些危险物质,导致博**公司的车严重受损,这些车都是刚进的货,还没有出售,也没有保险,就算修好也无法当新车出售,折旧损失较大。因大**公司拒绝赔偿,现博**公司要求大**公司与智慧人生公司连带赔偿:1、请求判令大**公司与智慧人生公司支付六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58810元;2、请求判令大**公司与智慧人生公司支付六辆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9278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由大**公司与智慧人生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大**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此次事件我方有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博**公司提供的车的损伤不一定是该次事件造成,车原来就有损伤,根据车辆停放的角度按理说应该砸不到。事情发生的时候通过照片显示是在下午4点到5点左右,而博**公司打电话通知我们的时候是在晚上7点12分,这期间2个小时没有及时通知我们。我到的时候现场已经被清理干净了,现场也没有被保留。有一台车CRV损伤在车的右侧中后部,博**公司说是我的铁板造成的,通过照片看出铁板长约5米,宽2米左右,CRV右侧停放的车辆与CRV距离50公分左右,右侧停放车辆的左侧基本无伤,这不符合常理,有三台车都是这种情况。另外,六台车的其中一部车的后挡风玻璃更换过,照片中铁板最后停放的位置有些不符合这个事故的情况。我们认为车辆的损伤大部分不是因为此次事故造成。总之,博**公司的车辆的损害是否是被板子砸的我们不清楚,博**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六台车的位置和板子及伤痕不应同时出现。

智慧人生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大**公司给我打电话的时候已经是一个月之后了,我们也不知道此次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当时我们把广告牌拆下来之后放在办公楼的北侧广场上,我们有安全协议,都是要走程序的。我们承认铁皮板、架子是我们的,但是铁板如何跑到办公楼东侧停车场的我们也不清楚,后来我们找东西的时候发现在停车场,大**公司打电话问是不是我们的,我们说是。综上,我们不承担责任,这些东西不是我们放在停车场的,而且博**公司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我方也不承认车辆的受损是因为我们的板子所砸,和我们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大**公司停车场内堆放的铁皮被大风刮起砸坏了相邻的博**公司停车场内的汽车。涉案的车辆共计六辆,分别为:思铂睿一辆(车架号×××)、思铭一辆(车架号×××)、思域三辆(车架号×××、×××、×××)、CRV一辆(车架号×××)。

涉案的铁皮广告板系智慧人生公司所有,事件发生时该铁皮广告板堆放在大**公司的停车场内。大**公司表示该铁皮广告板已经在自己的停车场内放置一年多了,自己也没有提出异议。智慧人生公司表示涉案的铁皮广告牌曾经丢失,此次事件发生后才找到。

庭审过程中,博**公司表示受损车辆是在自己的4S店进行维修的,并出具了一份维修清单,证明涉案车辆损坏进行维修花费的费用。大**公司表示对受损车辆思铂睿一辆(车架号×××)、思铭一辆(车架号×××)、思域三辆(车架号×××、×××、×××)的维修费用的合理性申请鉴定,后在鉴定过程中,大**公司放弃了对该项目的鉴定。根据大**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博**公司受损的车辆大多为擦伤,由少数伤痕为砸伤。

博**公司申请对涉案六辆车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了北京晶实**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思铂睿一辆(车架号×××)属中度B级伤损,伤损贬值额为23000元;思铭一辆(车架号×××)属轻度B级伤损,伤损贬值额为2280元;思域(车架号×××)属中度C级伤损,伤损贬值额为11400元;思域(车架号×××)属中度A级伤损,伤损贬值额为22500元;思域(车架号×××)属中度B级伤损,伤损贬值额为17000元;思威牌(车架号×××)属中度C级伤损,伤损贬值额为16600元。为此博**公司预付了鉴定费18000元。根据鉴定机构提供的照片显示车架号:×××的车顶正在打磨维修,而博**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为更换。根据鉴定机构提供的照片显示车架号:×××的右后车门也在打磨维修,而博**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为更换。

被上诉人辩称

大**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进行质询,为此,大**公司预付了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经过质询,大**公司以及智慧人生公司表示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照片、维修清单、通话录音、鉴定结论、录音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智慧人生公司作为涉案铁皮广告板的所有权人,理应对其所有的铁皮广告板尽到管理和注意义务,更何况该铁皮广告板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存在安全隐患,其应该更加谨慎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其辩称铁皮广告板丢失,对铁皮广告板现存放位置不知情的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智慧人生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事发地点系大**公司管理范围,大**公司理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尽到管理责任,以免他人因设施的损毁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本案中,大**公司对于存放在其停车场内的铁皮广告板未尽到注意和管理的义务,因此对于此次事件大**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智慧人生公司对本次事件承担60%的责任,大**公司承担40%的责任。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对于博**公司要求大汽丰**人生公司赔偿涉案六辆车的维修费用一节,因该六辆车系在博**公司自己经营店铺维修,双方在维修价格上存有争议,且在庭审中博**公司对其维修清单中显示的更换项目与鉴定人员进场时拍摄的照片所显示的情况相矛盾,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除了维修清单,博**公司亦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合理的维修费用,故对于该部分请求,法院根据照片中显示的损伤酌情予以确定。

对于博**公司要求赔偿涉案车辆贬值损失一节,根据鉴定结论显示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为92780元,大汽丰**人生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大汽丰**人生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对于博**公司要求的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智慧人生(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博诚**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五万五千六百六十八元、维修费一万一千八百八十六元;二、被告北京大汽**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博诚**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元、维修费七千九百二十四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博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智**公司与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智**公司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理由是:1、智**公司尽到了对铁皮物料的看管义务,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受损是由智**公司所有的铁皮砸伤。2、鉴定结果是通过电脑软件计算出的结果,不是鉴定人员自己测算的,该鉴定意见不应当被采纳。

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博**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经本院传票传唤,大**公司到庭代理人未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智慧人生公司在原审审理中认可涉案铁皮广告板归其所有,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该铁皮广告板造成博诚宏达公司的车辆受损。智慧人生公司作为广告板的所有权人,因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智慧人生公司的过错确定其承担60%责任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所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也出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智慧人生公司对鉴定意见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决智慧人生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依据充分,智慧人生公司对此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车辆维修费,智慧人生公司亦应按其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其到庭代理人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应视为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按大**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费一万八千元,由智慧人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八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大汽**务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二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人员出庭费一千元由北京大汽**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三十二元,由北京博诚**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一十七元(已交纳),由智慧人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八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大汽**务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二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一十五元,由智慧人生(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八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大汽**务有限公司负担九百二十六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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