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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京房山区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北京房山区支行、董**、马**、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贸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44元,公告费560元,由董**、马**、沙**、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后收取79元,由北京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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