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雅林**司中山分公司、北京雅**有限公司与王**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雅林**司中山分公司、北京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雅林**司中山分公司、北京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雅林**司中山分公司、北京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北京雅**司中山分公司、北京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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