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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一、二审法院忽略了金**公司与乐**司签订《采购合同》中第八条第2款免费维修24个月及第十条第3款免责条款的约定就进行判决。其次,一、二审法院没有采信作为合同附件的保证说明。第三,二审法院对于金**公司提交的法律意见未给予明确答复。(二)由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导致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法院存在违法审判和枉法裁判的行为。乐**司连双方间的《采购合同》都没有提交法院就予以立案。金**公司通过多方渠道得到了合同,交到法院,法官收了金**公司未存留的合同后,金**公司代理人想看自己提交的合同,一审法院始终不给。一、二审法院根本不按原始合同判决。且在二审期间,金**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乐金公司提交意见称:金**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应证据所作判决正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金**公司称一、二审法院存在违法审判和枉法裁判的行为缺乏依据。故金**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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