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自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14)沈**五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自强申请再审称:沈阳**限公司私自更换何自强的工作岗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并判决支持何自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及何自强的工作能力现状等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劳动报酬并未低于合同约定,并未因此减少,何自强未提供证据证明沈阳**限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后,侵犯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其他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驳回何自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何自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自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