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中国平安**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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