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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杨**负担325元(已交纳),由刘**负担2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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