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一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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