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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于2016年1月7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东里8号院7号楼内,因房产纠纷与他人互殴。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拒不配合,先后对民警祁*(男,28岁,山东省人)、毛*(男,37岁,北京市人)等人的执法活动使用暴力予以阻碍、抗拒,致祁“右胸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致毛“右手小指、右膝软组织挫伤”。被告人张*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

被告人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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