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咖**限公司不服京西劳人仲字(2014)第469号裁决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无需支付窦**2014年9月18日至11月21日期间拖欠工资35275.86元、2014年10月18日至11月2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775.86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并入(2015)西*初字第20073号案件中一并处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案诉讼请求已并入另案一并处理完毕,本案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咖**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