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8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黄**负担1196元(已交纳),由深圳市首地物业管**京分公司负担2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35.5元,由黄**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