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王**、王**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邢**、王**、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秀花、王**、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邢秀花、王**、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一元,由邢**、王**、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一元,由邢**、王**、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