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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等与北京市**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王**、王**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邢**、王**、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秀花、王**、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邢秀花、王**、王**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一元,由邢**、王**、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一元,由邢**、王**、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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