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5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8650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李**负担40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