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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限责任公司与斯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金**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8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赵**、法官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金**公司申请称:

仲裁委在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方面有约定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枉法裁判,裁决金**公司支付斯伦**公司(以下简称斯**公司)违约金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一、仲裁委裁决金**公司支付斯**公司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在金**公司和斯**公司所签订的所有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均没有相关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办法的约定。没有约定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均放弃了违约责任,仲裁裁决要求金**公司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查明

二、仲裁委裁决金**公司支付斯**公司违约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出详细规定,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时,才承担违约责任。2、《最**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最**法院关于修改〈最**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可以参照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其前提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也就是说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约定的,才能参照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双方根本没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依法不能适用该批复。3、《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能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本案中,斯**公司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主张了违约责任,依法应当驳回,但是仲裁委却枉法裁判,支持了斯**公司的非法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金**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8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改判驳回斯伦贝谢公司要求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斯**公司答辩称:

一、仲裁裁决有事实依据。仲裁委已查明金**公司在2014年10月底收到了长**田的相应款项,即金**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斯**公司支付应付的合同价款120万元,斯**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条件支付价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这是仲裁委做出裁决的事实依据。

二、仲裁裁决有法律依据。斯伦贝*公司在仲裁庭明确表示,双方合同虽然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斯伦贝*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金**公司迟延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已经给斯伦贝*公司造成损失,斯伦贝*公司在仲裁时主张按照中**银行延迟支付利率标准上浮30%(下限)给付利息损失,仲裁裁决并未超出法律的规定。金**公司提出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之相关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仲裁裁决并未违背争议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枉法”一说,且仲裁委也不可能是“枉法”行为的主体,不存在枉法裁判情形。金**公司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斯伦贝*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金**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国内仲裁案件,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

对于金**公司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金**公司逾期付款违反了双方间合同的约定,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金**公司应当向守约方斯伦贝谢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仲裁委裁决的“资金利息损失”与违约金均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仲裁委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及认定,是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予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金**公司的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案不存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金**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金**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8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金**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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