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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与银**(北京)**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北京银洋**开发有限公司、筑基兴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北京银洋**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筑基兴业**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申请撤回对北京银洋**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筑基兴业**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元,由原告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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