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北京银洋**开发有限公司、筑基兴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北京银洋**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筑基兴业**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申请撤回对北京银洋**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筑基兴业**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元,由原告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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