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北京)**限公司、北京筑基兴业**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银**(北京)**限公司、北京筑基兴业**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银洋泰富(北京)**限公司、北京筑基兴业**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九元,由原告北**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