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魏**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7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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