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丰**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司)、上诉人北京**修中心(以下简称德*汽修)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再初字第09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丰**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德*汽修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司、德**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北京丰**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北京**修中心撤回上诉;
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52元,由北京丰**限公司负担2756元(已交纳),由北京**修中心负担285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元,由北京丰**限公司负担3062元(已交纳),由北京**修中心负担121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