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顾**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之法定代理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诉称,原告母亲余*与被告顾**于2008年生一女顾**,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由被告在2014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50万元。在上述款项未付清前,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并于每月5日前将原告的生活费汇入工商银行账户。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违约一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款项的10%每日支付违约金。但从协议离婚后,被告分文未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母亲没有住房,没有工作,原告已经上学,开销巨大,要求被告:1、支付顾**抚养费10万元;2、从2014年4月11日(离婚之日)至实际给付10万元抚养费之日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3、从2014年7月1日起每日按照10万元的10%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10万元抚养费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顾**辩称,我们是2014年4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提到了我应当支付的款项,我对入学费用10万元、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都没有意见,但是我目前没有能力支付。此外,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我现在月收入一万七千多元,但是我欠了巨额债务,对于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我同意支付到18周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余*与被告顾**原系夫妻,婚后生一女顾**,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顾**由余*抚养,随同余*生活。抚养费(含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50%由顾**负责,顾**应于2014年7月1日前支付给余*作为女儿入学所需费用10万元整;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余*女儿的抚养费50万元整。在上述款项未付清前顾**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并于每月5日之前将女儿的生活费汇款到工商银行账号:×××。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顾**可探望余*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余*并在余*允许的时间内。孩子的户口暂时不做变更,还是在顾**的户口本上;在需要使用户口本办事或因上学需要将户口迁出时顾**应给予配合。离婚协议书第七条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违约的一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款项的10%(每日)来支付违约金。”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支付10万元和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但表示一次性支付有困难。此外,双方认可,自离婚后,被告曾经支付过3000元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余*与顾**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庭审中,顾**表示同意支付10万元抚养费和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考虑到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本院酌情调整给付的期限。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对此酌情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顾**一次性给付顾×1抚养费十万元整。

二、自二〇一四年四月起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顾**每月给付顾×1抚养费三千元整(顾**已支付三千元,应在支付总额中予以扣除)。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顾**应给付顾×1违约金一万元。

四、驳回原告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顾**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