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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昊**限公司与北京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5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广西昊**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北京文**限公司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广西昊**限公司负担八百六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广西昊**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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