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中心(有限合伙)与宝蓝物**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中心(有限合伙)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中心(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宝蓝物业**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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