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润地利**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京市分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1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签订《保证协议》,王**对润**公司在《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润**公司未按约定在2015年1月27日前偿还债务本金5100万元,且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等情况,申请人依照《债务重组协议》,向润**公司宣布所有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重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项。润**公司未偿还债务,王**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润**公司、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55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华**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京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润地利**团有限公司、王**所有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一亿八千五百五十六万元。

申请人中国华**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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