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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属中学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央**属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央**属中学申请再审称:我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我方不认可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纠纷,故应在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后我方才具有付款条件。双方曾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审计,双方均同意按照审计金额付款。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按照已经变更作废的合同条款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方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央**属中学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央**属中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央**属中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央**属中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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