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诉被告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二十二元,由原告杨**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二百七十二元退还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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