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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与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与被告秦*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诉称,我与秦*于201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未购置房产和汽车等大额财产。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双方教育背景相差较大,共同语言少。婚后争吵不断,秦*对我态度冷漠,不能尽到丈夫责任。再加之两人思想境界不同,追求不同,无法正常沟通。为此我本着维护家庭和睦,互相包容的原则,曾先后多次与秦*协商,均无果。然而秦*变本加厉,不但没有改过自身的不足,反而错上加错,与异性关系暧昧,后被我发现后,为我出具了书面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与其联系,我看在夫妻情面上,给了秦*最后一次机会,但是秦*并未珍惜,依然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时至今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在支持原告诉请的同时,对被告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和惩处。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即冰箱1台、索尼电视1台、洗衣机1台;3、判令秦*支付过错赔偿金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秦*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秦*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不同意支付关×过错赔偿金,请求对此驳回。我同意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即冰箱1台、索尼电视1台、洗衣机1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关*与秦*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本案庭审中,关*向法院提交秦*手写的保证书,该保证书中秦*认可其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情。秦*对该保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该保证书是在其与其他异性正常交往而关*对其存在误会且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其为了安抚关*情绪并维护家庭稳定而违心所写的。秦*当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现有白色海尔冰箱1台、黑色索尼电视1台、银色海尔洗衣机1台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梅园小区11号楼4门302室,双方均同意上述物品离婚后归关*所有。关*要求秦*给付其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秦*对此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保证书、微信及短信截屏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在给关*的保证书中认可其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情,秦*认可该保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该保证书是在其与其他异性正常交往而关*对其存在误会且双方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其为了安抚关*情绪并维护家庭稳定而违心所写的。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明确认识并应承担相应后果,秦*在保证书中认可其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情属对其不利的事实,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本院对秦*否认该事实的辩解不予采信,故本院根据保证书的内容确认秦*存在破坏夫妻感情的不当行为,现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准予。秦*存在破坏夫妻感情的不当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给关*适当多分,现双方均同意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梅园小区11号楼302室的海尔牌白色冰箱1台、索尼牌黑色电视1台、海尔牌银色洗衣机1台在离婚后归关*所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要求秦*给付其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关*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关*与秦*离婚;

二、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梅园小区11号楼302室的海尔牌白色冰箱一台、索尼牌黑色电视一台、海尔牌银色洗衣机一台归关×所有;

三、驳回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关*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秦*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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