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4]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苏**、王*、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苏**、王*,被告人关*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苏**、苏**、关*、王**(另案处理)等人,因拆迁补偿问题到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上访,围堵四季青镇政府大门并阻止公务车辆出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民警、四季青镇政府镇长助理朱*(男,52岁)到现场维持秩序,引导公务车辆从大门一侧向外行驶,由于被告人苏**等人阻碍车辆出行,朱*在阻拦苏**过程中与其发生肢体接触。被告人王*、关*、苏**、苏**及刘**见状上前对朱*进行拉拽、推搡,在此过程中致使朱*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右足第5拓骨基底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所受伤为轻伤。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苏**、王*、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苏**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苏**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苏**等四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第一,其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第二,朱*粗暴执法,殴打其本人,是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也并非执行公务的行为;第三,其本人没有阻碍车辆通行,没有对朱*拉拽、推搡,鉴定意见不合法,其是无罪的。被告人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与朱*没有身体接触,其行为与朱*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朱*案发当天没有穿警服,不能认定其警察身份,并未执行职务;其是无罪的。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拽朱*,其是无罪的。被告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关*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被告人关*犯罪情节较轻,涉案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有不合理之处;第二,关*与涉案人员没有预谋,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犯罪;第三,关*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8点30分许,被告人苏**、苏**、关*、王**(另案处理)等人,因拆迁补偿问题到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上访,围堵四季青镇政府大门并阻止公务车辆出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民警、四季青镇政府镇长助理朱*(男,52岁)到现场维持秩序,引导公务车辆从大门一侧向外行驶,由于被告人苏**等人阻碍车辆出行,朱*在阻拦苏**过程中与其发生肢体接触,并相互推搡。被告人王*、关*、苏**及刘**等人见状上前对朱*进行拉拽、推搡,在此过程中致使朱*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右足第5拓骨基底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所受伤为轻伤。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苏**、王*、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苏**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人苏**的供述,其述称2011年9月其因扰序被海**局行政拘留5天。其这次被抓获是因为到海淀区四季青镇镇政府上访并且拦截了镇长的车。2012年5月23日早上8、9点左右,其来到四季青镇政府上访,发现镇政府门前有十几名中坞村同乡,有苏×2、许*、黄**、关*、李**、王*、刘*等人。后来他们看到镇长从楼里出来要上车走,他们看到镇长没说什么就要走,大家急了,于是就把镇长的车拦住了。车被拦下后他们中坞村的村书记张*就从车上下来了,他下车后就指着李**骂,李**还嘴骂他,之后两个人就要动手,被周围的人拦住了,当时双方就僵持在大门口了。其当时在大门口站了没有多久就到东侧的小门墙边站着了。其在那里聊天时,镇长助理就在附近指挥车辆,当时他的胳膊不知为什么就撞了其一下,其当时就喊了一声“你别打人啊”,他转身就冲过来推了其一下。其当时就急了,也上去推了镇长助理一下,而后他们两个人又相互推搡了几下。后来其被镇长助理推的往后一退就踩了周围看热闹的人一下,其就转身看身后,等其转过身子就看见王*倒在大门口的地上了,但她具体怎么倒在地上的不清楚,于是其就大喊了一句“镇长助理打人了”。而后其就看见周围乱了起来,其当时看周围乱了,就在那里看热闹。过了一会儿其就扶着王*,后来又把王*抬到大楼里。其见没有人出来解决问题,有人说警察把所有的门堵了,其就害怕了,就从镇政府大院西墙处翻墙跑了。其回到家后不久,就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让其到所里了解情况,其放下电话后就自己去了派出所。

2、被告人苏**的供述,其述称上访是因为中坞村拆迁补偿不合理。其在2012年5月23日早上8、9点左右,到海淀区四季青镇镇政府门口上访,其遇见了许*、关*和一个叫英子的女的,其就开车带着他们一起去了镇政府,政府门前已经有二三十人。当时镇政府门前李**和他们以前的村支书张*发生了争执后被劝开了,后来其看见刘**和镇长助理朱**搡了起来,当时其妹妹苏**也拽了朱**一下,其当时就冲过去也想上去抓朱**但没有抓到被周围的人拦住了。其当时是堵镇长那辆面包车了。其知道其非法聚众在政府办公机关堵塞大门、拦挡政府领导车辆,严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的行为不合法,其也知道错了。其不知道朱**是海淀分局民警,因为其从来没见过朱**穿警察制服,其知道朱**是政府工作人员,他当时劝他们离开是履行他的职责。他们不听劝导发生冲突是因为他们的问题领导还没有给予答复,至于与朱**发生冲突,当时其是因为看见他和其妹妹发生冲突了,其就生气了想冲过去打朱**,但被周围人劝住了。

3、被告人王*的供述,其述称2012年5月23日早上,其遇见黄**、苏**之后就一起坐车来到了镇政府上访。他们看见镇长从办公楼出来了,于是就将反映拆迁问题的一封信交给了镇长,当时镇长拿着信也没有看就直接往镇政府大门口那边走,他们几个就跟着镇长问他什么时候给书面答复,就到了镇政府大门口内停着的一辆面包车旁。当时其站在门口靠东边的位置,大门口当时还有很多人,其就听到大门口西边乱了起来,仔细一看原来是他们的村书记张**村民李**争执起来了。其正在旁边看的时候,镇长助理(其就知道他姓朱)就过来先把其旁边的苏**拦到一边,之后转过身来就将其推到了停在大门口的一辆汽车上了,其向前要抓朱助理,但是其没有抓住他,他就走开了。然后其就感觉自己的腰很疼,就站不住了坐在地上,大声喊了一嗓子“镇长助理打人了”,然后其一着急大脑就没什么记忆了。等其有些意识时就发现自己躺在一个简易的担架上,再后来就不记得被谁抬到了镇政府办公楼大厅里了,过了一段时间后就有人带着其去医院检查身体去了,从医院回来后其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4、被告人关*的供述,其述称2012年5月23日上午8时许,其自己到四季青镇政府调取其的相关文件,然后其就看到镇政府门前有一帮人堵着门,其就过去准备看热闹。其发现中坞村的李**正和书记张*争吵,镇长坐的那辆白色面包车要出去,其正好堵在了车前面没有让路,这时就有警察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劝其让开,但其没有听。后来有一个男的从其身边过来,冲着对面的苏**过去了,在他从其身边过的时候,那个男的踩了其的脚也不道歉一下就走,其当时挺生气就推了那个男的后腰一下,那个男的没有理其就直接和苏**推搡起来了。其看那个男子没有理其就想冲过去打他,其刚拽着那个男的后衣领时,就被周围的人拉开了,拉开后其就回到车前站着继续堵着车。突然其就听到身后有人喊“领导打人了”,其回头一看有一个女的正坐在大门口的地上,这时周围的村民就都围过来看她怎么了,其就到旁边去了。而后镇长的车就开走了。其回家不久得知派出所在找其,就去了派出所,其到了派出所门口站着时,里面出来了民警看见其就把其抓获了。

其当天去镇政府是准备调取一些其需要的资料。其当时堵门堵车因为其也是那几个拆迁村的村民,其对拆迁补偿也十分不满意。当时跟其发生冲突的男子是什么人其也不清楚,后来听其他村民说那个男的是镇长助理。其看见苏**和镇长助理推搡了几下,后来就被周围的人劝开了。

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是因为2012年5月23日上午8时30分许到四季青镇政府大门闹事被刑事拘留的。他们就是向镇政府领导反映他们的诉求,大约有20人左右。镇政府领导正好要坐面包车出去,他们就向前拦住了领导的车向领导反映情况,后来就把门给堵住了,镇里的人过来劝他们让开路,他们没有让开。这时镇长助理就来了,开始劝他们让开大门,另外派出所姓陈的民警也过来劝他们,他们还是没有让开。后来镇里领导坐的面包车要从大门东侧过去,镇长助理就到大门东侧去指挥,这时其听见苏**说“老*打人”,这样场面就乱起来了,他们就都围过去了,一起推搡镇长助理。其冲到人群中站在朱助理的身后,从他后面拽着他的肩膀把他往后拉,后来由于其他人都围到了镇长助理身边,所以其的手抓不住就被挤开了,之后其就到大门边上待着去了。其没有看到镇长助理打人。其看见关×冲老*过去了,直接推了他一下,然后老*就被围在中间了,大家就开始推搡他、拉拽他。苏**当时在老*面前也在拉拽、推搡老*,其他人其就没注意了。

6、证人朱*的证言,证实其是海淀公**派出所驻四季青镇民警、镇长助理。其在镇政府的职责是协助镇长工作,维护镇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以及镇里的治安工作。2012年5月23日8时30分许,刘副镇长给其打电话说镇政府的门被中坞村的上访人员给堵了,他们准备出去工作,但是出不去了,其就赶紧从办公楼里出来到现场维护秩序,并劝上访人员离开,可是他们不听,依然站在门口堵着车。有一辆城管的车从大门东侧挤了一条路出来,上访人员没有上去拦阻,其借着这个机会就指挥镇里的车从大门东侧往外走。这时一个叫关*的访民又站在了车的前面,还有一个叫苏**的访民从其身后往前冲,其就用胳膊拦着她,苏**从其身后拽其,差点把其拽倒,跟着关*、王*、刘**、苏**几名上访人员也向其扑了过来,把其围在当中,对其进行撕扯、推搡,同时还有人踩其的脚,刘**抓住其的衣领把其往外拖,之后刘**他们把其从人群里救了出来。其当时就站不住了,他们把其给搀上了车,其的脚已经肿起来了。这些人到镇政府上访是因为中坞村城乡一体化腾退改造的事,当时他们都在腾退协议上签了字了,镇政府也都满足了他们提出的要求,但是后来他们又反悔了,他们属于非正常上访,而且以前他们多次上访。其多次接待过他们,在接待过程中其多次告诉他们其是海淀**派出所的驻镇民警,并告诉过他们要通过正常途径上访,不要扰乱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其右脚两处骨折。这伤是刘**、苏**、王*、苏**、关*拉扯、推搡其的过程中造成的,但具体是谁造成的其不清楚。

7、证人许*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其坐公交车到了四季青镇政府,去反映拆迁问题。8时40分许,镇政府已经有20多人,这些人和其上访几十次了,镇长、主管副镇长、镇长助理朱*、信访办的人员都接待过他们。之前其是和苏**、苏**、刘**、王*、关*、刘*、李**还有一些中坞村的拆迁村民一起去的,每次都是这些人。镇长助理朱*是海**局派驻到镇里的,他接待他们时自己介绍的,他们也见过他穿警服。当时镇长的车要从镇政府出来时,那些人就把镇政府门口堵上了。当时挺乱的,其见到镇长助理朱*被人围在了中间,但不清楚为什么。

8、证人高*(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朱*,他是2009年到四季青镇工作的,他是海**分局的民警,是派驻到四季青镇协助镇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工作的。他的挂职职务是镇长助理。

9、证人马**(海淀区**季青镇分队副分队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8时30分左右,其当时正准备和张**镇长和其他领导一起乘车外出检查工作。车行到镇政府大门口时,大约有10多人将他们的面包车拦住,不让车往大门外开。张*和张**镇长还有刘**副镇长和镇长助理朱*也出来劝阻拦车的群众。朱*让车先倒一下,准备让车从大门东侧出来,然后朱*开始边倒退边指挥车辆。当他指挥车辆倒退到东侧门柱的时候,关*就堵在车前面,不让车继续前进,此时一名身材瘦小、带眼镜的女子(指苏**)从后面用力拉了朱*一下,当朱*回身看的时候,王**双手推了朱*一下,并大声喊“政府打人”。挡在车前的关*马上朝着朱*就冲过去,对朱*拉扯、踢拽。同时,还有好几个人同时冲向朱*,其中苏×2推搡朱*,朱*就往后躲,退了几步,这时朱*后面有一名戴帽子戴墨镜的男子一把拽住朱*的衣服,把朱*往后拽了好几步。这时朱*正好离其不远,其就冲上去,把朱*挡在身后,其他同事把他拉走了。这时冲突慢慢平息了,但是还有人在那里喊“政府打人了”,然后其看见王*就躺在地上了。之后其看见朱*脚踝处有擦伤,并且鼓起一个大包。这时候刘**副镇长就安排人赶紧把朱*送医院,之后其就从后门走了。

10、证人刘**(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副镇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8时30分许,其和城管副队长马**从镇政府出发到玉泉等几个村查看违章建筑,车开到镇政府门口时,就被前来上访的几个中坞村村民给堵住了。当时其和马**就下车了,同时镇里的其他几个领导也闻讯赶到了镇政府门口,他们一直对村民劝说,可是他们不听,这时进驻四季青镇政府的四**出所民警(镇长助理)朱*同志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在大门东侧找到一条出路,指挥车辆从大门东侧往外走。上访村民关*挡在车前,朱*打手势让车往前,在此过程中,站在朱*身后的村民苏**从朱*背后将朱*一把拉开,同时关*、王*、刘**、苏**也扑了上去,将朱*围在当中,对朱*进行撕扯、推搡。其过去将苏**拉到了一旁,刘**抓住朱*的衣领把朱*往外拖,之后他们镇里的几个同志就把朱*给救下来了。他们再回到门口,王*就躺在他们车前,苏**在旁边看着她。后来一直在大门口堵着门,大约9时许,四**出所的大量警力就到了,就把上访人员给劝开了。后来其知道朱*右脚有两处骨折,朱*的伤是在刘**、苏**、王*、苏**、关*拉扯、推搡朱*的过程中造成的。朱*还对其说在此过程中有人踩他的脚,但是当时现场混乱,不清楚谁踩的。

11、证人马×2(四季**村委会巡防队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9时,其和张*(男,46岁,玉**委会委员)接到玉**委会主任通知,要求他们立即赶到四季青镇政府接访,其赶到时没有看到原中坞村村民的过激行为。其在后期查看现场监控录像时,看到8时30多分时,原中坞村村民将镇政府大门堵了。后来其又看到朱*在镇政府大门东侧指挥车辆进出,他边指挥边后退,在他倒退时碰了苏**一下,苏**就开始拉扯朱*的衣服和胳膊,这时王*、关*也过来推搡朱*,后来那些原中坞村村民将朱*围了起来。刘**在朱*身后拽了朱*上衣脖领子一把,后来刘**被挤出人群,再后来其看到有人扶着朱*离开镇政府。其在录像中看到当时现场有苏**、王*、关*、刘**,其他人没有看清与朱*发生冲突。

12、证人张×(**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早9时许,其接到村委会的电话,说在四季青镇政府有玉泉村委会的村民上访,于是其就和马**一起开车去了镇政府。后来其在派出所里,看了当时现场的监控录像,看见刚开始李**和王**几个人在大门口堵着车,不让车出来。过了一会儿,朱*过来对他们进行劝说,并指挥车辆往外走。朱*边指挥边往后退,退到东侧门柱子的时候,碰了苏**一下,苏**就不干了,开始拉扯朱*的胳膊,然后王*也开始推搡朱*,这时站在车前面挡车的关*赶紧冲过去,也对朱*进行拉扯,然后周围好多人也围上去,把朱*围在中间。然后刘**从后边一把拽住朱*的脖子,把朱*从西侧拽到东侧,后来刘**就被人群挤出去了。再后来朱*就被其他人保护着离开了现场。当时其看见把朱*围在中间进行拉扯的有苏**、王*、关*、刘**,其他人看不出来有谁。

13、证人陈*(海淀公**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8时30分许,其按所内部署要求在镇政府大门上观察哨,这时其发现有中坞村10余名访民陆续到达镇政府,并将镇政府大门堵住,不让车辆进出。其一面进行现场取证维护现场秩序,一面劝阻上访人员离开,可是他们不听,依然站在门口堵着车。这时其突然看见镇政府大门东侧有群人在相互拉扯,其拿着执法记录仪赶紧过去,看见一群人围着朱**,后来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拉开了。刘**、苏**、王*、苏**、关*除了堵门还对朱*进行拉扯、推搡。

14、证人姚*(京**公司保安)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8时30分左右,其接到保安队长的通知,说有人到镇政府上访,要求其到大门口维护秩序。镇长助理朱**现场对上访人员进行劝阻,并指挥引导院内车辆往外走,其看到王*在拉拽朱*,然后苏×2、刘**、苏**和关*一起扑了过去推搡朱*,这时其便和其他工作人员把朱*从人群中拽出到大门里面。其清楚地看到王*在拉拽朱*,当其他人扑向朱*时,其便去阻挡人群了,朱*在其后面,当时现场比较乱,只看到好多人在推搡朱*,后来其在录像的截图中辨认出是苏×2、刘**、苏**、关*。

15、证人梁*(京**公司保安)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8时许,在四季青镇政府门外来了一群上访人员,把镇政府大门口堵了。*助理就过去进行劝说,这些人根本就不听,后来朱助理就用身体挡住了这些人员,想让车辆从大门东侧出去,其就看到刘**上去就把朱助理的衣服抓住了,紧接着就看到王*开始抓朱助理,其就赶紧上去想挡住朱助理。这时候关×上去就把朱助理的衣服领子抓住了,然后他们几个就开始围攻朱助理,并拉扯着向大门口中间移动,后来他们强行把这些人分开,把朱助理给拉了出来。其确认围攻朱助理的就是刚才截图中看到的几个人,还有苏**在关**助理衣服领子的时候也冲上去围攻朱助理了。

16、证人剧×(中**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3日10时30分左右,有一名叫做朱*的病人来到他们医院骨科病房。当时朱*来时拿着刚去海**青医院照的X片。其看了一下片子,发现朱*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右足第五跖骨茎底部骨折,后其又给朱*做了检查,发现确实是他上述两个地方骨折,他们立即为他安排好病房,并于16时许进行手术,对朱*的伤情采取手术切开的方法进行治疗。由于朱*骨质不是很好,他的伤情有可能是因外力原因造成,也有可能是他自身原因造成。另据朱*讲是三个小时前执法时与人发生争执造成的,受到外力的作用很可能会造成朱*右脚出现骨折。

17、伤情照片及鉴定意见,证实朱*送检X光片显示,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右足第5拓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所受伤情为轻伤。

1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5月23日8时30分许,四**出所派驻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的民警陈**电话告知所领导,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发生上访人员苏**、苏**等人堵门事件并将劝阻的民警朱*致伤。

19、病历及法医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朱**诊断为右足第五拓骨基底部骨折,右侧外踝骨折。王*背部疼痛区皮肤软组织未见明显损伤,胸部及腰椎X光未见骨折及脱位。

20、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情况说明、证明及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证实四季青镇政府说明了苏**、苏**曾组织村民多次上访的情况,以及苏**、苏**、关*、刘**等人在朱*维持秩序是与其发生冲突,并将朱*致伤的情况。另证实,朱*于2009年12月至今担任四季青镇镇长助理一职。涉案人员刘**、王*、苏**、苏**、关*在案发前均与玉泉乡政府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

21、到案经过,证实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苏**,于2012年5月23日13时许将其约至四**出所。民警于2012年5月23日12时许在四季青镇政府内将被告人苏**抓获,并将其传唤回所。被告人王*一直自称受伤,并躺在四**出所院中,医生对该人进行救治时称该人无伤,后民警于2012年5月24日0时对该人进行传唤。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关*,于2012年5月23日17时许发现关*正在四**出所门口,遂将其传唤回所。

2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10月11日11时许,苏×1伙同他人为反映中坞村拆迁不合理问题,到天安门地区金水桥旁静坐,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海**局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的事实。

23、视听资料,证实2013年5月23日8点33分,从四季青镇政府院内出来十余名村名围堵在镇政府门前,堵住一辆白色面包车。8点39分13秒,在画面右侧,朱*指挥车辆时与苏×1发生纠纷。但无法明确苏×1是否拉扯朱*,关*推了朱*一下,后画面中朱*与王*互相推搡。后苏×2将手伸向朱*的胳膊,随即被人群挤开。此时刘**从背后拽朱*衣领,将其拖向画面左侧,并对其推搡。8点39分50秒,朱*受伤离开现场,后骚乱平息,人群仍围堵在门口。

24、视频截图,证实王×推搡朱*、刘**拉拽朱*、王×拉拽朱*、关×拉拽朱*、苏×1拉拽朱*、苏**拉拽朱*的情况。

经质证,被告人苏**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虚假的,其事后才喊的朱*打人;其不知道朱*是警察,只知道他是镇长助理;其也没有推朱*,是他故意冲撞其,其也没有组织上访;四季青镇政府的几名证人与朱*有利害关系,对相关证言不认可。被告人苏×2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称其不知道朱*是警察,只知道他是镇长助理;对录像真实性提出质疑;其没有跑,是民警劝告其去派出所,其并非被抓获。被告人王*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称其不知道朱*的职务,其没有推朱*,对控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被告人关*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称其没有和朱*发生肢体冲突,对保安姚*、梁*的证言不认可。法庭认为,上述控方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苏**、王*、关*围堵政府机关大门,阻碍办公车辆出行,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苏**、苏**、王*、关*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四名被告人的质证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朱**行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四季青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言,朱*为镇长助理,职责为协助镇长工作,维护镇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以及镇治安工作。因此,朱*维持秩序、指挥公务车辆出行的行为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且根据相关证言,其系受领导指派执行职务。其次,四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特征。在案多名证人及现场录像明确证实四名被告人均对朱*有推搡、拉拽的行为,且被告人苏**、王*在言语上激化了现场矛盾,形成多名群众对朱**围攻,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职务,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公务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再次,四名被告人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四名被告人本应采用冷静合理的方式反映诉求,但却明知政府工作人员欲外出办公而阻碍车辆出行,明知朱*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维持秩序、指挥交通而故意阻碍、暴力抗拒,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最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是朱*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医生证实朱*有骨质疏松,但苏**等人的推搡行为是造成其骨折的直接原因。此外,朱**伤情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采信,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与监控录像基本相符,亦应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四名被告人的辩护或质证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关*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苏**、苏**、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王**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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