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舟山**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刘**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千四百七十元退还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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