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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舟山**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刘**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一千四百七十元退还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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