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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创新与华都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华都**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5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就职,从事室内油漆工工作,但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原告工资每天100元。被告无故拖延支付工资,且未支付加班费,被告承诺办理保险亦未办理。2010年7月18日,被告强行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5月3日至7月18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550元;支付自2010年5月3日至7月18日双休日的加班费5517.24元;支付自2010年5月3日至7月18日节假日的加班费413.79元;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12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已生效的(2011)朝民初字第18245号判决书认定,北京**公司将其承包的北京朝阳区常营乡两限房及公共设施A组团北区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将该工程中的2号楼室内油活涂料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案外人又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人员进行施工。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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