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宋*、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宋*、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北**公司与中环能冶(北京**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飚**任公司与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艾*与刘*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北京城**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今**限公司等与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与北京博**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北京博**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