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2479号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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