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北合**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4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向原审法院发出《指令自行审查函》,指令原审法院自行审查及处理,并告知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直接反映相关诉求。再审申请人河北合**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合**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合**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