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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总北宇**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住总北宇**公司、李**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住总北宇**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李**亦同意北京住总北宇**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住总北宇**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17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住总北宇**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三十四元,由北京住**务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住**务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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