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马连店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04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中,北京市昌**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1996年12月28日的支出凭证及证明各一份,证明与宋**已在1996年就拆除房屋的补偿问题解决完毕,宋**在二审中对于该份证据不予认可,故应当通过鉴定程序在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之后再对本案作出相应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049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