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徐*、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徐*、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2年8月在迁西县城关装修饭店,由我负责为其提供装修材料。2012年11月17日结算时,被告尚欠我装修费53000元,被告徐*出具欠款条。2015年5月2日、2015年12月16日,被告分别归还欠款20000元,下欠1300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责任偿还欠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徐*、刘**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陈述及主张,向本院提交2012年11月17日被告徐*给原告打了53000元的欠条一张,至诉讼时被告已经偿还欠款40000元,尚欠13000元欠款。

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刘**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被告徐*在迁西县城关**西街开饭店,店名为金锁干锅鸭头,为装修该饭店,被告将装修工程大包干给原告杨**施工。装修完毕结算时工程总额计84000元,2012年12月17日被告给付原告现金3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今欠到杨**饭店装修费53000元伍万叁仟元正(月底付清)欠款人徐*2012.11.17号”的欠条。2015年5月2日、2015年12月16日,被告徐*分别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仍下欠原告款1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徐*、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徐*、刘**系夫妻关系,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徐*、刘**对此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偿还装修款1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装修款人民币13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徐*、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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