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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美国货**京代表处以被告人徐*、张**、徐**、郑**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美国**集团北京代表处指控被告人徐*、张**、徐**、郑**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美国货**京代表处对被告人徐*、张**、徐**、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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