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储**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被告申请,追加苑**为第三人。审理中,原告储**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有限公司与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和**责任公司与于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和**责任公司与金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和**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翟*与曹×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公司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田**与北京市**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精**有限公司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精**有限公司与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