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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与湖北昌**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储**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被告申请,追加苑**为第三人。审理中,原告储**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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