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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魏**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5)一中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德**公司与魏**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双倍支付的工资差额231000元、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9000元、德**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魏**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210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德**公司承担。理由为:原审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准确的,但对有关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定案的审批单、计提提成明细、魏**领取提成的签收单证据系德**公司伪造。(二)魏**是被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德**公司提交意见称:魏**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15)一中民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魏**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月工资为21000元的主张,二审法院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以德**公司提交的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向魏**支付提成明细的数额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并无不当。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二审法院根据告示并非针对魏**本人、《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的相关情况,判决驳回魏**要求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亦无不当。魏**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治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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