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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四**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欣**公司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提交对方收料员签字确认的送料单,但未如数归还,南通四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归还。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提交书面意见称:根据我们双方经历的两次诉讼可以得知双方租金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并已经执行完毕。欣**公司与金**司之间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承担退还租赁物的责任。法院应驳回欣**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欣**公司称南通四建未偿还全部租赁器材,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欣**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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