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众和聚源**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聚**司)与被告北**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和聚**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众和聚**司以金**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京众和聚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京众和聚源**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