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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合**有限公司与茌平**限公司、茌平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茌平**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合**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茌平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商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茌平**限公司以“双方对争议事项已达成一致,双方均同意按和解协议内容执行为由”,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茌平**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茌平**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8元,减半收取9929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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