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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沙带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阳市虎鹿东白强力沙带厂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5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阳市**沙带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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