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不服被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土地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故应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王**与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与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因不服强制拆除房屋一案行政判决书
王**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拆除房屋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锡**革委员会、无锡市北塘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东阳市**沙带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陕西联**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联**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东阳市**沙带厂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