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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不服被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土地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故应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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