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都金柱、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514号民事判决过程中,因都金柱、尹**起诉郭**、吴*、泰和联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与本案有关联,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
长张**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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