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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金坛**限公司、金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查明:2004年10月30日,原告与吴**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原告主张吴**是被告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二被告给付租赁物赔偿款305137.8元,及自2006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31日租金852302.76元。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金**有限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付给原告租赁物赔偿及租金20万元,该款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内(户名王德超,开户行中国农**园支行,账号62×××10)。

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8.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查明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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