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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芦**备租赁站与金坛市**有限公司、石连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查明:2011年12月27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金**程有限公司石**项目部(承租方)就被告金**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利星行智**)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1、2号厂房工程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由被告石**代表承租方在合同上签字,原告按合同约定将钢管、扣件等租赁物提供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租金,至2012年8月1日经双方对帐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及丢失租赁物折款、运费、维修费共计1566059.48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66059.48元,并给付违约金40万元。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石连海偿还原告欠款1566059.48元,2015年8月4日石连海已给付20万元,再扣除原吴**借石连海个人款50万元(原借条没有退回,原借条作废),余款866059.48元于2015年9月10日前偿还20万元,剩余666059.48元于2016年2月8日前全部付清。以上款项给付由石连海直接将款汇入吴**建行卡上(卡号:43×××82)或现金。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求。

二、原告不再要求被告金**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和金坛市**有限公司之间不再有任何争议。

三、原、被告三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124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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