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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与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与被告Y×、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徐*与刘**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长子徐*1、次子徐*2、长子徐*4、次女徐*3。徐*于2001年3月20日去世,刘*于2015年3月17日去世。徐*生前系国**改委的正局级离休干部,其在北**委工作期间分配有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2000年左右该房屋进行房改,刘*取得上述房屋房产证。该房屋应作为徐*、刘*遗产予以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徐**、Y×(中文名徐**)辩称,认可原告方所述亲属关系,徐*、刘*去世时间。徐*去世前系正局级干部。诉争房屋系徐*工作单位于1969年分配给徐*的,该房屋在2000年左右进行房改,后于2001年取得产权证,该房屋属于部长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双方诉争的本市东城区×号房屋,原系徐*工作单位分配给徐*居住之房屋,属部级领导干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部门意见,涉案房屋现不能买卖,继承、赠与,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原告可待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后另行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徐**、徐**、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Y×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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