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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限公司与远洋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德**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与被告远洋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查明,被告远洋装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甲1号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号楼3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注册地虽在北京市怀柔区,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德勤志**司亦选择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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