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隆**限公司与天津泉**有限公司安**公司、天津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盛隆**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泉**有限公司安**公司、天津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以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7元,减半收取4178.5元,由原告盛隆**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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